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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刑不上大夫”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

网络整理 2019-06-30 最新信息

“刑不上大夫”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

“刑不上大夫”,是中国古代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。史料记载,此原则最早发源于西周时期,最早的文字记录出现于《礼记》记载:

刑不上大夫,刑人不在君则。

之后,发展到东周时期,孔子曾经对“刑不上大夫”做出过具体的阐释。据《孔子家语》记载,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教:

先王制定律法,规定刑不上大夫。如大夫犯罪,可适用刑罚?
“刑不上大夫”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

孔子解释,对于君子的治理,通常要以“礼教驾驭其内心,赋予其廉耻之节操”。在孔子看来,古代的大夫如有违法活动,不必直接定其罪名,以避讳不名之耻。

因此,大夫触犯普通的罪责后,不必捆绑羁押,而应自己请罪;如属于重大犯罪时,也不必施以重刑,而令其“跪拜自裁”。实际上,孔子提倡,发挥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。

纵观西周刚起源的法律体系,大致由“礼”“刑”两部分构成,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。但是,礼与刑并非完全一致,它们既有相同之处,也有不同之处。所以,引入哲学的观点分析,二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。这种关系,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:

一、刑是法的基础

在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,法以刑为主要内容,刑与法是相通的。西周时期,法律中很大一部分主要体现在刑,由原始社会末期形成的习惯和习俗,发展和演变而来。

二、礼是法的保障

法里包含的礼,主要来源于祭祀习俗和礼仪规范,这部分传承经过改造后,逐渐上升为法,古人所说的“律出于礼”就是这个意思。在发展过程中,出于统治阶级的需要,礼,尤其是周礼的制定与实施,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。

《礼记·王制》记载:

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,不敬者君削以地。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,不孝者君绌以爵。变礼易乐者为不从,不从者君流。革制度衣服者为畔,畔者君讨。

所以,礼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,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,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法体系中的规范要求。经常提到的“寓刑于礼”就很好地解释了这层意思。

三、礼与刑的差异

礼要求人们,尤其是士大夫自觉遵守规范。《汉书·贾谊传》记载:

礼者禁于将然之前,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。

意思就是,礼主要侧重于积极的教化和预防刑则是事后的处罚,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制裁。

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,刑则强调惩戒处罚,道德教化不成时,方才使用刑罚镇压。故而,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有前后之分的。

所谓“刑不上大夫”,它所强调的基本内容就是平民百姓和贵族阶层之间的不平等,保护贵族的特权地位,这也是阶级社会的本性和使然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一、不同等级的人,实行同罪异罚原则。

士大夫以上的贵族,作为统治阶级,违法犯罪,一般不适用普通民众所遭受的刑罚。

例如,“八辟之法”规定,士大夫犯法,则在八议,轻重不在刑书,而实行临时议决减免。其中,“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” ,不亲自出庭受审。而王公贵族也不必当众受刑,秘密处死或赐其自裁,且免受宫刑之辱。之所以如此,主要是在广大被统治阶级面前,保持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。

二、相同等级的人,实行同罪同罚原则。

在士大夫贵族内部,或者普通民众内部,所范罪责相同时,遭受的刑罚也是相同的。即便是上层统治阶级,触犯重罪的,同样要加以惩罚,比如一些“犯上作乱”、“大不敬”之类的贵族,同样会严加惩处。

总体而言,在周朝起源并形成后,“刑不上大夫”这一古老的原则,始终得到了后世的普遍遵循和认同。尽管在一些特殊时期不甚严格,例如,隋唐或明初时期,经常发生朝堂之上责打大臣的情况。相对而言,还是“重文抑武”的宋代,对于次项制度坚持贯彻的比较好。

《宋史·苏颂传》记载,北宋熙宁二年时,金州知州张种宣,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判脊杖和黥刑,然后发配海岛。苏颂援引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原则,向宋神宗上奏说,张仲宣官居五品,如对其处以黥刑,并令其与徒隶为伍,即便是他这人不值得怜悯,但仍然显得处罚过重,使大夫名誉受到了污辱。宋神宗认为有道理,于是下旨免除脊杖和黥刑,只将其流放于贺州。

“刑不上大夫”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

到了明代,草莽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章,对于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原则颇为不齿,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“廷杖制度”

“刑不上大夫”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

在明朝,尤其是朱元璋时代,朝臣们只要不听话,就立即扒了裤子,当众打屁屁,真的是毫无斯文可言。如果犯了罪,动辄就是“剥皮揎草”,毫无人性可言。对士大夫可谓是尽极戮辱之能事,与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原则格格不入。

满人入关后建立起立了少数民族政权,经过顺治和康熙后,已经接受并认可了中国传统的社会之主流文化思想。或者更准确地说,是被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所吸纳和融合了,故而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原则,也清晰地体现于清代律法之中。

《大清律例》记载:

“名例律”中“应议者犯罪”律文之后附例,规定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拿问,不得使用刑具,如确需刑讯之时,请旨遵行。

此外,在涉及到文武官员犯罪的律法实践中,凡应当处以笞杖之刑的,均可以罚俸、降级、降职、革职等方法替代刑罚。可见,“刑不上大夫”的原则已经非常具体地体现在了清朝律法之中。

“刑不上大夫”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

综上所述,“刑不上大夫”这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,虽历经几千年封建时代的演化和变革,但未曾发生实质性的变化。

参考资料:

《礼记》

《大清律例》

《汉书·贾谊传》

本文作者:文史不假(今日头条)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toutiao.com/a6707782901045395982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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